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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商业

舟山13家企业被点名!

为深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近日,市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

1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跟小布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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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涉及危险化学品案件)


舟山兆军物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5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兆军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简易铁皮棚内存放大量柴油,存放区域未见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棚内存放的柴油总量达3.5吨,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已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该公司未将自用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且在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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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波士特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等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6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波士特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二氧化碳储罐试生产方案没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没有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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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锦禾气体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及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4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锦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6日至9日开展二氧化碳球罐检修,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作业前未落实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和临时用电等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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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涉及工贸案件)


舟山森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要求,对一厂多租类型企业-舟山森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林某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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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鲨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0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嵊泗县顺达海鲜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8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嵊泗县顺达海鲜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嵊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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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锦慧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岱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岱山顺安船舶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金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金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4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氨机房监控室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效期显示至2022年3月14日,根据企业提供的2022年度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报告,该报警装置有效期至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超期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检测,此行为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检定周期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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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福鑫水产品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福鑫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池无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水池相关作业并限期整改,另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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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案件)


舟山市朱家尖荣高金属制品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日,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普陀山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朱家尖荣高金属制品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员工张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且作业区域附近放有油漆、松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金属制品加工厂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金属制品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该厂负责人朱某在明知员工张某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指使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上述2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该金属制品厂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分别依法对该厂员工张某、负责人朱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1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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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朱家尖小刘修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4日,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朱家尖小刘修理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修理部员工程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修理部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修理部员工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擅自进行特种作业的事实,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普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该修理部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修理部员工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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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涉及烟花爆竹案件)


岱山县华兴烟花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储存、存放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0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前期由省应急厅同市、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2、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操作视频监控设施;3、近期部分时段的视频监控纪录缺失。


经核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2008)第4.2.2.1条“烟花爆竹企业应保存所有监控信息备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岱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