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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9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和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并答记者问。

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介绍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情况。

去年11月份,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强调,中国将有效发挥自贸试验区引领作用,深入开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创新。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地方,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在印发了《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赋予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以期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助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若干措施》整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升贸易便利度。比如它的内容包括开展贸易进口创新,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

二是提升投资便利度。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到自贸试验区。放开国际登记船舶的法定检验,允许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内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到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三是提升国际物流便利度。推进开放通道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有关的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该城市到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单证,研究出台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将《船舶营业运输证》部分管理事项,也下放到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部门。

四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度。在期货交易方面,提出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推进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五是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并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同时,《若干措施》还提出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明确就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未来,商务部将切实履行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各自贸试验区,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狠抓工作落实,对《若干措施》中需要制定的具体意见、办法、细则以及方案的改革措施,推动有关方面在一年内完成。这就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要求,确保这些措施能够有效落地见效。

现场问答实录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关于自贸试验区,之前已经出了很多政策和文件,我想问一下,这次为什么会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它和之前已经出台的一些政策是怎么配合的?谢谢。


王受文:

谢谢你的提问,也感谢你对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关心。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方面,我们出台的文件还是不少的,这些文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建设方案;第二类是自贸试验区的一些专项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已经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每个自贸试验区都在设立的时候有一个整体的建设方案。有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经过若干年之后还有升级,有的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还不止一个。所以到目前,21个自贸试验区一共有28个建设方案。我们在这些方案里面推出了340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涉及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等,可以说这些建设方案初步构建了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度的基本框架。

与此同时,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我们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推出了一批含金量比较高的专项政策文件,来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中遇到的一些专业问题,拓展自贸试验区的探索深度和广度。比如说,在推动高水平市场准入开放方面,大家知道,自贸试验区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率先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方面,2018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出了53项改革措施,加大赋权力度。在“放管服”改革方面,2019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在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方面,2020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在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方面,先后发布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四批最佳实践案例。

这次出台的文件,主要是针对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这是市场主体非常关注的,也是自贸试验区试点探索的一个重要内容。刚刚我已经提到,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19条便利化措施。出台这些措施,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集成创新,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自主权,力争在这一领域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若干措施》在提升贸易、投资、国际物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我们期待它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打造发展的新优势。

所以大家可以看出,《若干措施》作为一个专项的文件,将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系列总体方案一起,构建自贸试验区总体的政策制度框架。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在“准入”的基础上便利“准营”,推动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谢谢。




国际商报记者:

《若干措施》出台后,商务部将如何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谢谢。

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司长 唐文弘:

为了确保《若干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将着重抓好以下一系列工作:

第一,推动措施尽快落地起效。发挥好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于需要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在《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协调推进、相得益彰,产生良好的化学反应,不断提高自贸区建设质量。

第二,切实加强风险防控。《若干措施》出台实施后,商务部将推动各自贸试验区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三,指导各地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加强培训,包括政策宣传解读等,推动各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好《若干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四,做好总结评估和复制推广。跟踪做好对《若干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完善,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尽快推向全国,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


新华社中经社记者:

银行账户是与居民和企业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我们关注到《若干措施》提出将创新银行账户体系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这将对银行账户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 王信:

谢谢您的问题。银行账户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渠道。目前,我国账户体系存在本外币账户管理政策零散化、业务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市场主体享受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研究构建本外币合一的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它的好处就是统一了过去多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境外机构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等多种账户。我们通过试点构建本外币合一的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进一步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规则,对多币种资金进行收付结算和集中统一管理,标志着本外币合一的账户管理体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了实现这个改革,2020年9月,人民银行印发《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试点办法,从2021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在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和杭州市四个城市正式启动试点,试点银行提供账户多币种结算服务,存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需要,选择使用多币种结算的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便利性。目前来看,试点运行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不仅节约了企业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了企业跨境贸易结算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奠定了账户基础。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评估试点效果的基础上,统筹推动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框架,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银行账户服务,持续助力优化金融环境。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自贸试验区设立近8年,2018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文件。请问,这些政策措施效果如何?自贸试验区这些年的建设成绩如何?谢谢。

王受文:

谢谢你的问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对自贸试验区成立后的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刚刚我已经提到,这几年我们基本上每年都出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方案,同时也出台针对自贸试验区的一些专项政策。对这些总体方案和专项政策,各个部门、各个地方都高度重视,应该说这些政策的落实效果是好的,取得了一些比较显著的成效。

第一,在制度型开放方面,开放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开放措施,可以说这些开放措施不仅支持了自贸试验区本身的发展,也推动了全国的发展。在投资方面,自贸试验区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2013年推出之后,已经经过了7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由当初的190项压减到现在的30项,可以说开放水平是在不断提升的。目前,我们还正在研究进一步削减这个负面清单里的限制措施。在贸易领域,全国第一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就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线的,大大提高了贸易便利化程度。在金融领域,最早创设第一批自由贸易账户,刚才王局长提到,现在又将在这个基础上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使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新的突破。近期,大家也注意到,我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推出了我国第一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这些都是对我国开放水平边界的突破。

第二,在深化改革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全国率先探索试验一批基础性、根本性的改革,成为全国深化改革的样板。比如说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原来是每个外资项目都要审批,每个外资企业设立都要审批,就是所谓的“逐案审批”,现在改为“信息报告制度”,这是很重大的变革。刚刚我已经提到一个文件,就是我们在自贸试验区里面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所有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可以说,自贸试验区“放管服”改革为全国的“放管服”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到目前为止,自贸试验区向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达到了278项,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第三,在这些改革开放措施实施之后,也推动了自贸试验区外向型经济、外向型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在这里,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比如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总部经济发展十分显著,金融产业也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产业快速发展。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也是一个增长快速的例子。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航空维修也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发展产业。可以说,这些外向型经济产业在全球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发展水平。

刚刚提到的天津自贸试验区,我可以给大家列举一些数字。它的租赁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主要是开展了进口租赁飞机跨关区监管、企业设立登记备案限时办结等试点,建立“专家+管家”的服务体系。由于这些措施,到今年7月底,天津自贸区东疆片区完成的租赁业务涵盖1833架飞机、150台飞机发动机、266艘国际航运船舶,还有56座海工平台的租赁和处置业务,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

第四,差别化探索推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这些自贸试验区围绕着自己的战略定位和区位优势,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大力推进产业、技术、人才、管理和开放通道创新,有力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深入实施。比如说,东部自贸试验区加速集聚优质要素资源,带动新产业、新模式发展。在中西部自贸试验区,着力打造内陆对外开放门户,通过内陆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沿边地区找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互补优势,探索跨境贸易、跨境物流、双向投资,服务“一带一路”重大战略。

在自贸试验区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在实施这些政策措施取得效果的同时,既为全国的稳外贸、稳外资作出了贡献,也为他们自身外向型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推动。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今年前7个月,21个自贸试验区进出口额占到全国的16.6%,同比增长42%,这个速度要比全国的平均速度高10个百分点以上。实际利用外资,21个自贸试验区占到全国的17%,同比增长33.5%,这也比全国吸收外资的增幅要高好几个百分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自贸试验区在吸引高技术外资方面,效果更加显著。整体而言,这些自贸试验区推出的专项政策措施,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改革、开放都起到了好的作用,我们未来还会在这些方面继续加大探索。


中新社记者:

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到了许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请问近年来海事领域在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上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 李宏印: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完善相应海事配套举措。

一是取消了六项行政许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刚刚你也提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取消了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审批等六项行政许可,进一步激发了航运市场活力。

二是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不见面和无纸化审批。实现了海事业务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的互联互通,船舶进出口岸申请数据和海事许可审批数据可“双向”传输,船舶进出口岸海事审批许可事项全流程在线办理,实现了不见面和无纸化审批。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海事系统累计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约25万多艘次,通过“单一窗口”审批率达到了100%。

三是创新海事服务,积极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近年来,海事系统各直属单位推出系列创新制度、举措,积极推动自贸区的建设。比如,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下放调整了36项行政执法事权;在浙江自贸区,形成了10项制度成果,其中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等四项海事创新管理制度被国务院采纳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经验。我局还在江苏省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设置了海事政务自助服务站145个,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聚焦制度集成创新,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海事政策制度体系,为打造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高地贡献海事力量。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水平对贸易投资便利化至关重要,请问《若干措施》在加大自贸试验区期货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方面有何考虑?谢谢。


唐文弘: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品种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已经上市了84个商品期货期权品种,涵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等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也明显提升,为实体经济管理风险、套期保值、稳定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持。

这次《若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上市航运期货等交易新品种,进一步丰富企业风险管理工具。期货期权的品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工具,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开端和载体,品种覆盖面决定了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若干措施》提出从国内市场需求强烈、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入手,上市航运期货等交易新品种。我们以航运期货为例,近年来,海运价格剧烈波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深,企业管理运价风险需求十分强烈。但目前的国内期货市场还缺乏相关品种,上市航运期货新品种将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减缓运价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服务我国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目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相关交易所正在大力推进航运期货新品种上市工作,业务和技术准备已基本就绪,争取尽快推出。

二是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高地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期货交易所联动。《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现有期货产品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在交割仓库、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目前,上海、浙江、山东等自贸试验区已经与相关期货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开展包括战略投资入股、加强期现联动、建设多层次市场等合作,助力自贸试验区打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体系。自贸试验区还将发挥自身功能优势,通过定期交流研究,参与政策制定,开展制度创新等举措,加强与期货交易所深入交流、联动发展。

三是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功能。《若干措施》还提出,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这些举措为自贸试验区内和自贸试验区外的企业管理价格风险、优化资源配置,都创造了比较好的条件,有助于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海报新闻记者:

《若干措施》中提到要开放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能否介绍一下这项措施的推进情况?


李宏印:

谢谢您的提问。关于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此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自贸区的文件中已经提出了相关要求。本次印发的《若干措施》再次明确了此项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航运服务的开放工作。

船舶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定要求,对船舶、水上设施等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自贸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允许依法获批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将进一步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国船舶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我国船舶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推动我国从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迈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我部在深入研究后,明确了“四个坚持”的原则,即:

一是坚持逐步放开。结合国际登记船舶实际,逐步有序推进法定检验放开工作,确保平稳可控。

二是坚持保证安全。法定检验是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的重要保障,我们始终坚持安全底线,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三是坚持社会公认。在开放对象选择方面,结合船级社国际表现,考虑航运、造船、保险等方面的因素认可度,优中选优。

四是坚持对等协商。充分考虑船旗国政府间船舶检验开放合作,在政府合作的基础上,推进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开放,同时支持中国的船舶检验机构走向世界,实现高质量发展。

去年年初,我们按照上述原则,初步选定与法国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开放合作。2020年6月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法国海事部门签订了对等开放协议,为后续推进船舶法定检验开放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工作,以试点方式推动相关工作,与外国船级社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的要求签署授权协议。积极规划做好后评估工作,根据后评估情况,决定后续的开放举措。同时,采取稳妥有效的后监管措施,确保法定检验放开平稳有序开展。


香港中评社记者:

当前有些自贸试验区相继开展了保税维修业务,下一步将如何加快保税维修改革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产业链的延伸和贸易质量的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谢谢。

王受文:

谢谢,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保税维修,初听起来好像是非常具体的业务,为什么自贸试验区对它还比较关心。大家知道,现在国际贸易中有一些资本品,比如计算机、飞机、船舶、医疗器械,这些产品的附加值很高,国际贸易金额很大。还有一些不是资本品,是消费品,比如说手机,上万块钱、几千块钱的手机如果坏了、质量有缺陷了、功能失效了,怎么办?如果完全报废,就太浪费了。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把这些资本品和一些附加值比较高的消费品从国外运输到国内,但是不用交进口税,是保税的,然后在境内进行检测和维修,修好了以后再出去,这就是所谓的“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现在在国际上发展非常迅速。因为这些产品的价值高、附加值高,所以它在维修过程中,技术含量也比较高,涉及到人才的要求也比较高。另外,它进出之间涉及到海关管理、监管方面的工作也比较多,所以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对这个产业的发展,对国际贸易新业态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若干措施》对这些保税维修提供了比现有的政策更加宽松的待遇。第一个便利,现行的政策,保税维修只能在综合保税区里进行。这次的《若干措施》,就是说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外,也可以按照国家的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来开展,所以区域面积就很大了。一般的综合保税区面积比较小,只有几个平方公里,但是自贸试验区的面积就很大了,像船舶维修这些都需要比较大的面积。第二个便利,就是现有的规定是,如果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这类的保税维修,是一事一议,需要北京的相关部委来批。新的《若干措施》,就把这个权限下放给地方,下放到省里面。这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对这些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这个项目是不是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这对企业来说也就非常便利了。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我们是非常注重加强监管的,这里面有海关税收的监管,你不要以保税名义进来了,结果你不交税,修好以后就进入国内流通,不出口,这是不行的,海关要加强监管。同时,要对环保加强监管,维修以后,旧的零部件怎么办?维修生产的垃圾、污染物怎么办?这都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的制度。对于这项业务来说,它对我们产生的好处也是会很明显的。

第一,它有利于我们扩大出口。大家知道,中国的进出口是在全世界第一的,计算机出口,中国全球第一。你出口的计算机不能维修,人家就不买你的了,如果你能维修,就对你的出口有好处。中国也是世界上的船舶出口大国,医疗器械也是。在进口方面,像飞机等,我们也进口很多,全球飞机行业国际贸易也是很大的,这个维修带来的业务量也是很大的。保税维修,既有助于我们的这些手机、计算机、医疗器械、运输设备等出口,也有利于服务业的出口。比如说维修飞机发动机,就是把我们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间接出口,所以可以带动我们的出口。

第二,它也有助于我们吸引外资。比如说有一个企业,它在中国制造医疗器械,制造医疗器械不仅满足国内市场,可能还要出口。在中国自己生产的,在中国维修就可以了。如果出口的,你不便利保税维修,就没有人要你的产品。所以,也有利于利用外资。

第三,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发展。市场主体以前开展保税维修,只能在特定的很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里面来进行,现在可以在自贸试验区里直接开展,经营的空间、发展的潜力就会大,这样市场主体就可以集聚到一起,就会有助于相关产业的集聚发展,这对刚刚我们讲到自贸试验区产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第四,它还有一个好处,有助于我们绿色的制造。如果这些高价值的资本品、高价值的消费品没有维修提供保障,它的功能丧失了,质量有缺陷,就报废了,不是循环经济,不适合绿色发展,我们提供这样的保税维修服务,对于废物、旧物的再利用,对于节约资源、减少排放,也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刚才我讲到,这个保税维修涉及到监管的问题,所以下一步我们为了让它的效应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我们会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因为权力已经下放给地方了。同时,我们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的产品的范围,来让更多的产品能够纳入到这个新的业态的发展模式之中,同时如果在自贸试验区如果能够做得好,我们可以进一步复制推广。


通知全文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发挥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加快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现就推进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港澳办、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二、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允许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开展进口贸易创新


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综合利用提高便利化水平、创新贸易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进口领域监管制度、商业模式、配套服务等多方面创新。(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释放新型贸易方式潜力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研究论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支持银行探索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创新,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出台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


允许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开放通道建设


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的国际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该城市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外国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航空公司执飞该机场。(中国民航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加快推进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率先实现铁路与港口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明确多式联运电子运单的数据标准、交换规则及参与联运各方的职责范围等。率先在国内陆上公铁联运使用标准化单证,逐步推广到内水陆上多式联运,做好与空运、海运运单的衔接,实现陆海空多式联运运单的统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政策文件,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发布典型案例,条件成熟时形成司法解释,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逐步探索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实现物权凭证功能。积极研究相关国际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推动在国际规则层面解决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丰富商品期货品种


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期货交易所的合作,从国内市场需求强烈、对外依存度高、国际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入手,上市航运期货等交易新品种。(证监会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贸试验区)


十一、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


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现有期货产品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发挥自贸试验区在交割仓库、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以现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已上市成熟品种为载体,加快引入境外交易者,建设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形成境内外交易者共同参与、共同认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期货价格。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境外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外汇管理的开户、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模式。(证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上海、辽宁、河南自贸试验区)


十二、完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政策


对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监管场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海关总署、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账户体系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实现本币账户与外币账户在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标准、规则和流程统一。(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国家外汇局牵头,银保监会配合)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


在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推进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工作。(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七、提升航运管理服务效率


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通运输部负责)


十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支持有关地方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九、完善仲裁司法审查


明确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认可企业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裁决在执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列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程序和要求,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落地见效。各地区、各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成员单位,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各地区、各自贸试验区要承担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